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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转让合约格式
发表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77

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区 路 小区_____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________,其他情 况_________________。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第二条:成交价格。

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港币 元(¥ )。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 )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人民币 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1)一次性付款( )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民币 元(¥ )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合同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 清给卖方。

(2)银行按揭付款( )

①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 天内首期款人民币 元(¥ )(注;具体的首期款金额以银行按揭承诺书为准)在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律师楼等地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依时交纳由按揭而产生的律师、保 险、公证、评估、登记费等,买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 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 它: 。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 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 项费用。

第五条: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 。

第六条: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 方支付。

第八条: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 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卖方: 买方:

日期: 日期:

收 条

兹收到买方购买该物业之定金人民币 元(¥ )。

卖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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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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