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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2)
发表时间:2016-04-09 浏览次数:163

合同号:

签字日期:

卖方 中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 (1)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 (2) 数量│ (3) 单价│ (4) 总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卖方有权在__%以内多装或少装 │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

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

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

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

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

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

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

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

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

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

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

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

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

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

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

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 买方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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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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