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经销协议
甲方: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
>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在省 销售甲方生产的“ ”安防系列产品及其配件、选件,以及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 第一条授权和认可
> 1.01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甲方特此委任乙方作为 施” 特邀经销商,乙方接受这种委任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这种委任之下的约定义务。
> 1.021.01条所指的城市为地理概念。
> 1.03乙方在其被授权的销售区域内应保持足够的销售力量。
> 1.04乙方承诺并保证有资格经销甲方上述授权产品,如需登记,其全部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 第二条销售目标
> 2.01双方认可乙方授权区域内上述产品的销售额为每月 元(以下简称月理论销售额),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 年 月日止的订货总额为元,月度平均订货额为 元。
> 2.02为了保持上述第1.01、1.02条款下所授予的权利,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阶段订货额。如果在本协议期限中的任何阶段(考察期除外),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80%,或在年度结束时未达到年度承诺订货额的90%,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 2.03在本协议签订后90天内为甲方对乙方的考察期,乙方只有在达到考察期的各方面要求后方能获得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的特邀经销授权。如乙方第一月订货额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50%,或第二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80%,或第三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100%,则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 2.04为了得到上述第1.01、1.02条款所授予的权利,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首批订货款,首批进额为月理论销售额的50%。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 2.05如果在本协议的任何阶段中,乙方向甲方提出足够达到适用该订货额的订单并且甲方收到相应货款,但因甲方未接受或未完成这些订单而没有满足乙方订货额,那么甲方在该阶段内不得行使2.02条的权利。
> 2.06本条所述订货额是指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在相应期间内发出的有效订单及相应上述产品所对应的货款总和。
> 第三条订货及付款
> 3.01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加盖乙方公章。每份订单均构成一份独立的有效协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可视为对该独立协议的有效补充。
> 3.02甲方接受乙方订单并收到乙方全部货款(指乙方货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
> 3.03为保证甲方均衡、有计划生产,乙方应按计划均衡订货,乙方承诺每月有不少于一次的订货。
> 3.04运输:甲方对乙方订购之货品采用公路或铁路快件的运输方式并乙方负担运费。
> 3.05考察期内,如乙方在签订协议后90天内未能销售全部订货产品并对未实现销售的部分要求退货,或乙方因未达到销售目标被取消代理商资格要求退回存货,如乙方没有违反除本协议第二条及其它条款的行为,甲方承诺收回要求退货的产品并在收到退货后一周内退回乙方货款原价。乙方保证退货为原包装产品。乙方要求退货的行为即视为放弃代理授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 第四条价格和价格保护
> 4.01乙方向甲方订货的价格按甲方全国价格体系执行。乙方有责任为它得到的价格资料保守秘密。
> 4.02乙方的销售价格执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政策,有权在甲方统一销售价的活动范围内决定销售最低价和最高价,但应报甲方备案。对特殊型号的产品,由甲方给予乙方返利的形式予以价格保护(具体事宜由甲方另行通知)。
> 4.03乙方每月30日以前必须用传真方式向甲方填写库存报表,否则,乙方将失去根据第4.04条可以要求的任何权利。
> 4.04如果自甲方发出产品之日起30天内,甲方降低了该种产品的价格,那么甲方将对降价之日乙方相应的库存产品进行价格保护,库存核定基础为上月30日乙方填报的库存报表。甲方补偿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库存产品价格与甲方新价格之间的差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上报库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库存产品的序列号及总数量。乙方必须保证其库存申报的真实性,甲方有权对乙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否则乙方将失去获得全部库存价格保护资格之权利。
> 第五条市场推广及市场保护
> 5.0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广告模式及销售模式展开市场开拓工作。为保证乙方依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甲方采取向乙方收取定额保证金加市场保护奖励金的方式;乙方承诺同意甲方的保证金收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额保证金 元。
> 5.02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乙方应按甲方价格体系规定进行报价及销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终止本协议。
> 5.0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与第三方签定甲方制定的;经销协议;。如因乙方未履行此约定而导致第三方发生违反甲方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视乙方责任,并依照本协议第5.02、5.06条处理。
> 5.04甲方严格实行渠道经销原则。乙方所联系的经销商,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甲方不得与乙方的经销商供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特邀经销协议”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