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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诺非儿戏
发表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206

河南省一家医药公司承诺“假一罚十”,其出售假药被消费者发现后,却说该约定无效,不愿兑现10倍的赔偿。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10日一审判决这家出售假药的商家按其“假一罚十”的承诺,退还原告购药款664元,并10倍赔偿6640元。

家住二七区齐礼闫乡的杜建增于2003年10月26日、11月2日和11月3日分别在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贵州盘县中药厂生产的“前列先通胶囊”药品2盒,单价82元,购买陕西旬邑制药厂生产的“喉毒清”药品4盒,单价125元。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员向其开具了发票。杜建增服用一段时间后,不但没有起到任何效果,反而经常出现头晕的不适症状。后经咨询药品管理部门得知,这两种药都是假药。

杜建增要求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按其公开的“决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假一罚十”的承诺履行赔偿责任,但遭到了拒绝。今年2月2日,杜建增将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购药款664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履行10倍假药赔偿款6640元;赔偿因此事所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等相关费用120元,共计7400元。

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杜建增之间的关系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不适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并且“假一罚十”的约定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约定无效,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原告要求赔偿6640元赔偿金和120元交通费、打印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中称“决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假一罚十”等八项内容,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原告依其约定购买了其出售的药品,应视为承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出售假药,应兑现其假一罚十的承诺。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打印费等费用,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杜建增购药款664元,赔偿66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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