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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需合同
发表时间:2016-08-01 浏览次数:502

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_

2、数量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

2.3 合同数量:_________吨(万吨)。

2.4 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

│质量项目    │ 标准规格 

 │

拒收范围

 │

├───────┼────────┼───────────┤

│低位发热量   │ ≥

 mj/kg │ <

  mj/kg

  │

│(qnet,ar) │

 │

├───────┼────────┼───────────┤

│全水分(mt) │ <

│  >

 %

  │

├───────┼────────┼───────────┤

│挥发分(vad)  │

 % 

│  >

 % 或>

 % │

├───────┼────────┼───────────┤

│全硫分(st,ad)│≤

%

 │  >

 %

  │

├───────┼────────┼───────────┤

│灰分(aad)

 │<

│  >

 %

  │

├───────┼────────┼───────────┤

│固定炭(fcad) │

 %

 │  >

 %

  │

├───────┼────────┼───────────┤

│哈氏可磨系数 │≥

 │  <

 │

├───────┼────────┼───────────┤

│灰熔点(st)   │>

 ℃

│  <

 ℃

 │

├───────┼────────┼───────────┤

│机械杂质

 │无三大块杂质

│  有可见筛上块杂质  │

└───────┴────────┴───────────┘

3.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执行。

4、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_________

到达港:_________

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 收货人: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_________

5.3 按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

6、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2.2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合同价等

7.2 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_________元/吨(含税)。

7.3 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_______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qnet,ar低于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4 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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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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