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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
咨询律师: 胡骅
[购销合同] 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所谓风险承担①,是指买卖的标的物的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此损失责任的归属。其中最关键的是风险从卖方转移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和时间界限。如果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假如货物损失或灭失并非源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卖方还要为未能按期付货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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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申请税务机关解决。 这是一起合法有效的代购加工订货合同。纠纷的起因是某县税务局误认为是社队企业办临时工作人员王某个人所为的购销合同,强行扣缴了信用社某一存户的存款。实际上是贸易货栈向社队企业办提供的周转金,虽经贸易货栈多次出具证明,并派人到某县税务局交涉,均未得到解决,影响这一合同的继续履行。贸易货栈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及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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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各国立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有人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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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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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易XX与被告XX撤销权纠纷
原告易xx与被告xx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洋,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宋万聪、宋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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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双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南岸支行(下称农业银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8月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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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转移这个古老而又现代的问题迄今悬而未决。从罗马法的经典巨著《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1400多年的时间里,货物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问题。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2000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货物象征交货术语fob、cfr和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不作变更,仍旧采用了“船舷为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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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存,平衡双方实质地位,维护各自权益;生意往来为减少风险的担保提存,由具有独特证明效力的公证机构作为中间人,通过担保提存督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约,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等等。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存对于解除因双方的陌生而引起的不信任有很大的作用,有利于促成交易在诚信下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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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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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下规定执行: 1、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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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与自己同居了十年的人竟然是有妇之夫后,来京打工的吴女士选择了与尹先生分手。同时双方达成一项协议,吴女士的女儿小芳(化名)高中毕业后,吴女士需将自己一直经营的养殖场还给尹先生,同时作为补偿尹先生需支付给小芳六万元。5年后,吴女士搬出养殖场,然而尹先生给付6万元的承诺却迟迟未能兑现。于是,吴女士和女儿一起将尹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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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药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原告银鑫医药公司与被告旬阳县医院自2002年起就订立了药品购销合同书,双方形成了长期药品供购关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旬阳县医院未能及时结帐,逐渐拖欠货款。同时,原、被告双方还对合同项下药品的价格发生争议,银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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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为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水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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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更至买房名下。 依本合同买受人的陈述,此时出卖人要求再付给其3万元方可配合其更名,此要求应为无理主张。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合同在签订时买方已将合同价款全部向卖方交付完毕,同时卖方已将合同标的物专用买方占有使用。此时卖方如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买受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将房产更名至买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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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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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样本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1)sc6350水箱换向器 22*16*8 (2)20w换向器 20.3*16*10 (3)摇机换向器 15.2*13*8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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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为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水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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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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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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