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洪进波,男,白族,1979年12月6日生,云南省鹤庆县辛屯镇鹤庆县连义村委会西享村79号,身份证号码:532932197912060514,电话:13577277041。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和四代,男,纳西族,1973年4月20日生,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七河乡五峰村委会近汁10号,身份证号码:533221197304201532,电话:15969388438。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力帆轻型自卸货车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的力帆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云lab916 , 发动机号:d3612a40650,车架号:lktisibb9a0001416,)一辆转让给乙方,该车检验合格至2012年6月,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支公司,保险到期日至2012年5月31日。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陆万捌千元整。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由甲方出具收据为准。
三、该车乙方在下次车辆检验时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乙方负责办理转户手续,通知甲方并予以协助。
四、该车自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自2012 年3月5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年审费及保险费)。
五、本协议签订前,该车所发生的有关纠纷及债务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债务(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车辆后,车辆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七、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经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车状况良好。
八、该车自实际交给乙方之日起(自2012 年3月5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 乙方:
二o一二年 月 日 二o一二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