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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家畜禽、水产( )养殖产销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05 浏览次数:111

广西家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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