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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
发表时间:2016-08-31 浏览次数:256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______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 

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乙方: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____年____。(表示量的单位) 

____年____。 

____年____。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____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___,在国内销售百分之___。

____年:

〃___, 

〃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厂房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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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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