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
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b部分第1.1条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 ① 。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不妨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
三、适用法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论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
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部分第1.2条)。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c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填写表格a-14(b)。
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
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b部分第1.5条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cisg第29(2)条一致的同时,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条接着写道: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
五、装运和交货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 ② 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③ 。虽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cfr和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诸如fas、fob、des和deq这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制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
因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顺序。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s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术语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cip、cpt和fca并未划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这样,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
六、交货时间
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系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a4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哪个阶段进行,即卖方于范本合同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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