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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书(9)
发表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447

第五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一致,应该符合本合同附本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

商品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

购方在本合同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6个月。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包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完好无损,同时应保护货物免受气候的影响。

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

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____、____文印刷下列标记:

合同号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包装箱尺寸(厘米)

品名及货号

运输号

收货人和发货人

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

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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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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