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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16-08-17 浏览次数:211

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解释。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法律专家咨询。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以全部填写。

5、在签定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租)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在售房现场通过联机备案系统进行查阅或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阅。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7、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或删减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减。

9、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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