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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时间:2016-07-24 浏览次数:450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 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幢)(座)    (单元)(层)号房。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住宅,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 是(封闭式), 是(非封闭式)。

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该经济适用住房金额合计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时,以产权登记为准,按每平方米原价格不变多退少补。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误差大于3% 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误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按原价款退还买受人

2.双方约定。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 %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整。

2.分期付款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3)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4)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3.贷款方式付款(1)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

(2)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

(3)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首付款付清后,持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第二日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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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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