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卖方:
买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钢材购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厂家、数量、单价
产品名称 | 材质 | 规格 | 数量(吨) | 单价(元/吨) | 厂家 |
总数量约为 吨,具 体数量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 按照合同第 七条的内容 确定,该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 攀.长钢、略钢、德胜、水钢、威钢、龙钢、成治等厂家 | |||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照 。
三、交货方式、地点及期限:
1、卖方负责按买方计划将钢材运送至买方承建施工的 “ ”项目工地,运输费、吊装费、卸车吊装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买方承担。
2、交货期限:卖方根据施工期买方书面提供的钢材月计划、单次计划备货,月计划、单次计划应当包含钢材的具体的厂家、品种规格、数量、是否加工、使用时间,卖方在收到正式计划单并签字确认后按要求送到现场。
3、买方在每月 日前将钢材需求月计划书面提交给卖方,买方的单次钢材需求应在卖方供货前 日前向卖方书面提出,因买方原因不能在该期间提出需求计划导致卖方不能及时向买方供应钢材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4、买方变更月计划的,买方应在向卖方报送月计划后 天书面通知卖方。否则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5、在已发货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变更发货的数量、交货地点,否则由此给卖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6、买方的单次计划数量应确保卖方汽车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即单次计划钢材的数量能确保汽车正常满载
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捆扎包装无散捆,包装物不回收。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重量验收及异议:过磅记重,磅差在±3‰以内,视为卖方供货符合买方要求,磅差超过±3‰,买方按实际供货重量签收,过磅费由买方承担。
2、质量验收及异议:采用先检测后使用的原则。买方在使用钢材前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若买方未检测就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方自行负责。买方收到货物后如对卖方货物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卖方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对于该质量异议,以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若卖方销售的货物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则该不合格的货物卖方负责48小时内包退包换,退、换货过程中所产生的往返运输、装卸费用由卖方承担。如退换不及时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或工程进度延后,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3、在质量异议期间,买方应当负责保管好货物,不得更换、使用,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被盗、遗失、更换,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异议期间买方对该钢材进行使用,视为买方认可该批货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4、卖方对于买方使用、保管、保养钢材不善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数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随货附件:钢材质量证明书随货同行。
六、验收与结算:
1、买方指定委托 (身份证号码: )或 (身份证号码: )为验收人。买方在验收后应当就该批货物的数量、质量签写验收证明,买方不签写验收证明的视为买方拒收,由此给卖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2、买方变更验收人的应在货到前2天内书面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供验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买方对委托收货人所签收的收货手续、对账函、资金占用费结算单及价格和其他相关手续予以认可并负完全责任,并作为卖买双方结算依据。
七、钢材价格、运费、吊装费
1、现款现货部分钢材(不论实际生产厂家)的销售价格(不含税价)为:提出库当日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绵阳地区产品挂牌价,即攀成钢销售部网址:http://sales.csstco.com/所公布的绵阳地区攀成钢钢筋销售出厂挂牌指导价为准的价格下浮/上浮 元/吨后的价格作为每吨钢材的销售价格(遇涨则涨,遇降则降);出库当日没有挂牌价的,以最近一次挂牌价为准。现款现货的付款应当在货到之后 日之内付清。
2、先货后款部分钢材(不论实际生产厂家)的销售价格(不含税价)为:以卖方出库当日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绵阳地区产品挂牌价+垫资费用+运输/吊装费+加工费;
2.1、垫资天数是指卖方交货之日起至买方付款之日止实际经过的天数。资金占用月末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2.2、垫资费用计算方式:垫资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每日每吨垫资费用为 元;垫资天数超过30天不超过60天(含60天),第31天至第60天,每日每吨垫资费用为 元;垫资天数超过60天,从第61天起每日每吨垫资费用为 元。
2.3垫资总额不超过 ,垫资天数不超过 天,垫资金额超过 元 或垫资天数超过 天时,买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一次性支付不低于所欠钢材款(钢材价格+垫资费用)的90%。
3、买方按实际供货数量(吨数)以 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支付出库吊装费。
4、买方按实际供货数量(吨数)以 元/吨的标注向卖方支付运费,运费由卖方代收代付。
5、 价格为:母材当日挂牌价格+元/吨加工费+垫资费用。
6、 。
八、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1、结算范围: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的价款(本款不含涉及的违约情形)包括钢材销售款、运费、出库吊装费、垫资费、加工费。
2、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等方式付款。买方以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必须转到卖方指定的账户。即: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现金以卖方出据的盖有财务专用章(鲜章)的现金收据为准。如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买方应承担5%承兑贴息费用。
3、付款期限: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付款,买方需在最后批次材料进场之日起后一个月之内付清所欠卖方的全部余款。
九、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买方的购货通知(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需求计划单、买方委托收货人签收的手续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绵阳地区产品挂牌价单。
十、违约责任:
1、买方在未付清卖方货款的前提下,所有钢材由卖方供应,不在第三方购买,如果购买则视为违约,否则卖方有权按照买方欠付卖方货款的20%主张违约金。
2、买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加工费、运输费、吊装费、资金占用费等费用,卖方可以停止向买方供货,并有权按欠付的货款、加工费、运输费、吊装费、资金占用费总额的20%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卖方产生催收债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应当由买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其中律师费按照买方欠付金额的10%计算。
3、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卖方所有货款、运输费、吊装费、资金占用费等费用,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停工,直至付清所有货款、运输费、吊装费、资金占用费等费用为止。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以协商解决为主,协商不成时,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二、其他约定:
1、买方需要卖方提供正式发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税率向卖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发票不能作为买方已付款的证明,买方已付款的证明以银行转账凭证或盖有卖方财务专用章鲜章的收据为准。
3、买方指定 邮箱为接收卖方邮件专用邮箱,在本合同期限内,卖方向买方发送的通知、传真、邮件到达买方处,即视为买方收到并知晓该文件信息。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卖方: 买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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