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文件适用的范围为公司与顾客签订的钢铁产品供货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内部分工
2.1营销或负责变更经办人员负责变更单内容评审。
2.2业务部负责合同变更的操作和管理,以及相关单证的归档工作。
2.3财务部负责财务评审。
2.4股份公司、业务部或营销部门人员负责运输评审。
3 变更程序
3.1合同变更的责任
3.1.1所有与顾客签订的合同,公司为唯一的合同变更责任单位。
3.1.2 公司负责合同变更、合同逾期交货赔款、合同变更规定的解释工作。
3.2合同变更的内容
3.2.1合同标的的变更:品种、规格、钢种、件重、合同量、技术要求等变更。
3.2.2合同运输的变更:收货单位、运输方式、到站(港)的变更。
3.2.3合同履约时间的变更:供货时间变更。
3.2.4合同解除的变更。
3.2.5合同逾期交货赔款。
3.3 顾客原因的期货合同变更
3.3.1合同标的的变更
期货合同标的的变更以合同交货期首日为第一天向前推
不收取变更费收取0.5%变更费收取1.5%变更费
冷轧60天以上(含60天)小于60天、大于45天小于、等于45天
热轧50天以上(含50天)小于50天、大于35天小于、等于35天
线材50天以上(含50天)小于50天、大于35天小于、等于35天
钢坯20天以上(含20天)小于20天、大于15天小于、等于15天
螺纹钢25天以上(含25天)小于25天、大于15天小于、等于15天
中厚板50天以上(含50天)小于50天、大于35天小于、等于35天
不锈钢60天以上(含60天)小于60天、大于45天小于、等于45天
3.3.2 合同运输的变更
需变更运输条款的未出货时收取30元/吨变更费,出货后收取40元/吨变更费。
3.3.3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
视同合同标的变更的特殊情况收取合同变更量总金额1.5%以下变更费。
3.3.4 合同解除的变更
期货合同的解除经双方同意后收取合同解除量总金额的5%的变更费。
3.4公司原因的期货合同变更
3.4.1 合同标的的变更
由于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标的交货,经与需方协商同意后,以所协商的标的交货,不计变更费。
3.4.2 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
由于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履行时间交货,经与顾客协商同意后,以所协商的时间交货时,不计变更费,补偿顾客由于交货时间改变而产生的预付款利息。
3.4.3 合同解除的变更
由于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交货,经与顾客协商同意后,原合同解除不计变更费。
3.4.4合同逾期交货赔偿
公司根据逾期时间(以供方运输部门成品出厂码单为准)支付补偿金见下表(仅限期货)。 元/吨
10天以下(含)10天-1个月1个月以上-2个月2个月以上
钢坯1050100150
热轧、线材1570140250
冷轧2080160290
3.5现货合同变更
3.5.1公司原因的合同变更,经与顾客协商同意后合同的解除不计变更费。违约补偿金经双方协商确定。
3.5.2顾客原因的合同变更视变更内容情况收取合同变更量货款总金额3%以下的变更费。
3.6.附则
3.6.1 一份合同同时变更两项以上的内容,变更费按高项计算,不累计收费。
3.6.2 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外部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供方因顾客拖欠货款而不履行合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3.6.3 期货合同变更时,顾客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顾客要求变更的电报、传真件作为变更依据保存,变更申请单需由相关人员按评审过程,对变更内容进行重新评审,并记录在合同变更申请单上。顾客按变更草约付款清单(qaga02013-02a)所需费用付费。
3.6.4 现货合同变更时,业务部根据单据评审确认后,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无需与顾客签订变更合同,并不需相关部门评审确认。
3.6.5本规定未及部分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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