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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买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纪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三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地产位于: (下称“该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房地产预售合同】为准,证号: ),该物业是以现状即【吉屋】【毛坯屋】【有家私电器(详见清单)】【附租约,买方连租约一同购入,卖方必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租约】出售给买方,而且买方已全面检查清楚了解该物业的所有情况而且无异议。
二、买卖双方商定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涉及本次交易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各自承担】【买方承担】【卖方承担】【 】,如需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买卖双方按政府规定各自承担。
三、卖方同意买方按下述选择【 】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a定金:人民币 万×仟×佰×拾元整(¥ 元)须在签本合同时付清(见收据)。
b首期:约成交价的30%,即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整(¥ 元)(请写千元以上的整数)在到相应的房管局交易部门递交买卖申请并被批准时付清(见收据),首期包含定金。
c余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在办理交易过户时付清(见收据)。
2、按揭付款
a定金:人民币 万×仟×佰×拾元整(¥ 元)须在签本合同时付清(见收据)。
b首期:即总楼价减去申请按揭贷款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在银行开出《同意贷款证明》时付清(见收据),首期包含定金。
c余款:即按揭款,由同意贷款银行直接拔入卖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如果银行实际同意贷款额与原申请按揭贷款额之间有差额,在该银行明确实际贷款额的当天,由买方以现金方式向卖方付清。
特别条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至该物业正式过户之日期间的该物业按揭款,由【卖方】【买方】【 】承担。
3、转按付款
a定金:人民币 万×仟×佰×拾元整(¥ 元)须在签本合同时付清(见收据),卖方收到此款项 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手续,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手续。
b首期:约售价的30%,即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整(¥ 元)(请写千元以上的整数)。在银行开出同意贷款证明时付清(见收据),首期含定金。
c余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在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按揭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后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户,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申请贷款额之间的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给卖方。
四、买方同意卖方按下述选择【 】程序办理
1、卖方持有《房地产证》的:
在签本合同及收取定金时,卖方必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备齐有关证件、资料给买方、经纪方,三方约定在 年 月 日到相应的房管局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卖方持有《预售契约》的:
三方另签协议具体约定交易操作方式。
3、卖方的物业是按揭贷款的抵押物的:
a在签本合同及收取定金时,卖方必须将《房地产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原件交给经纪方代保管,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到原按揭银行申办赎契手续(以银行回执日期为准,银行回执交由经纪方保管),由原按揭银行回执指定还款日期【自行还款】【由买方代为还款】
b赎契完毕,合约中的三方必须于次日(工作日)按合同约定条款到相应的房管局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五、成交价【已包括】【不包括】该物业【已交】【需交】的【物业维修基金】、【管道煤气报装费】、【入住费】【有线电视费】、【 】、【 】。
六、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日期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交付时卖方须保证室内入墙装修及设备完好,该物业交付以【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交钥匙】为准。
七、卖方应在该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该物业涉及的所有欠款及应付费用(如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管理费、债务及欠税款等)。卖方保证交易后买方无须对上述费用负责,否则卖方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八、卖方收取定金后不出售该物业的,视为违约,卖方必须在在经纪方通知后两天内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所有已收房款给买方,逾期返还的,每日还应按收受定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直至卖方全部付清时止;买方支付定金后悔约不买的,视为违约,定金没收,卖方有权另行出售该物业,所收定金与经纪方均分,作为对经纪方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补偿。
九、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买方逾期支付楼款的,均视为违约,在约定的交付日后二天内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楼价5%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违约金总额1%计算违约金,直至卖方交付该物业或买方支付全部楼款时止;若违约方逾期十天仍未履约,本合同自动解除,违约方仍需按上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十、上述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卖方及买方均可同时适用,并不互相排斥和可供选择。
十一、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产权,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或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对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买卖双方都保证签本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出售及购入该物业所需的证件资料,并在经纪方安排的时间,签署相关文件直到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止。
十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方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鉴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故在签署本合同后,卖方或买方未能依合同条款买卖该物业,或未通过经纪方而私下买卖该物业(包括提供信息给他人成交该物业买卖),均视为违约,违约的任何一方均应在经纪方通知后两天内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违约金总额1%计算违约金,直至卖方、买方单独或连带支付全部款项时止。
十四、经纪方负责跟进有关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直到该买卖完成为止。若因本合同三方之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三方均同意交易日期相应顺延。
十五、签订本合同时,买卖双方必须依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收据须经经纪方盖章且由跟单人确认并经明确授权的各旗舰店店长在店内签收方有效,否则不视为经纪方收取,经纪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物业产权过户后,经纪方的中介服务结束,此后买卖双方的纠纷与中介方无关。
十六、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以简易程序予以仲裁裁决(甲乙双方不得有到经纪方任何店面影响经纪方正常营业的行为,否则应按经纪方上月日平均营业额的标准进行赔偿)。因解决本合同争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仲裁费用、保全费、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的认定以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为准)。
十七、本合同登记的通讯地址为文件、资料等通知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时书面通知经纪方,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并自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为送达。
十八、本合同的印刷体与手写体具有同等效力,如本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必须由三方在删除、补充、更改处签名或盖章确认方有效。
十九、本合同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交往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买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二十、在签署本合同前,经纪方已向买卖双方详细说明了签署本合同及办理过户交易需提供的文件及资料;在签署本合同时,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的含义均清楚明白,并且无异议。若三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为准。本合同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各持一份,经纪方持一份。本合同须经纪方盖章和相应的跟单人(店长不能代替跟单人)签名,并经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备注:
三方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下述亲笔签名或盖章属实。
卖方签署: 电话:
买方签署: 电话:
经纪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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