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樊**,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姚家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7***18119x。
冷**,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路*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12742。
买受人:秦**,女,汉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木鱼村12组,身份证号513029195***19276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决定将其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南路**名城b区**华庭*号房屋出卖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合同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坐落:大竹县竹阳镇**南路**名城b区**华庭*号;
2、房屋面积:82.82平方米;
3、房屋产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00018491;
4、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06)第00510号;
5、房产共有份额:出卖人樊**、冷**各50%。
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出卖房屋价款议定卖价为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2、本协议签订后五日买方应向卖方付清全部价款。
三、税费的承担:
出卖房屋的产权变更所需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对出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债权债务
四、双方的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对所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债权债务纠纷。
2、卖方应在买方付清价款当日将房屋交给买方。
3、出卖房屋内的所有家具不另计价,全部归买方所有。
五、买卖双方须遵守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卖方一份,买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 买方: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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