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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家具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171

青岛市家具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于 年月 日在青岛家具市场区

号购买甲方以下商品:

家具名称货号规格质材颜色单位单价数量金额 

合计金额:万仟佰拾元 (¥: )

第二条:三包有效期一年,详见鲁质技监质发[2001]27号文。

第三条: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 %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并由

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交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单证。

第六条:送货时间: 年 月 日 点 地址:

第七条: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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