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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汇)外贸合同书(三)
发表时间:2016-02-04 浏览次数:498

 

于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市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和价格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略)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1(略)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略)________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略)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第二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 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 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 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 索赔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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