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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汇)外贸合同书(四)
发表时间:2016-09-26 浏览次数:118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条中所确定的清单no1。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价格和合同总金额

在清单no1中所载明的商品价格,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

商品价格包括抵____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买方国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保管、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 供货期限和日期

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60天内从公司运往________。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 商品品质

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no1中载明。清单no1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 包装和标记

商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上应有以下标记:

________到达站名称;

________卖方名称;

________买方名称;

________货件号;

________毛重;

________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 支付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______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________发票一式三份;

________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________包装单一式三份;

________本合同副本;

________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买方国境外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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