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炭 买 卖 合 同 | |
出卖人: | 合同编号: |
买受人: |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
收 货 人 名 称 | 发站 | 到站 | 品种 规格 | 质 量 | 交(提)货时间、数量(万吨) | ||||||||||||
全年 合计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混煤 | ①挥发份(vdaf):野马寨22%、裕民37%;②硫份<2%;③途耗1.2%。 | ||||||||||||||||
备注:具体发货数量视出卖方生产情况、铁路运输情况及买受人预付款情况而定。 合计: | 1 | 1 | 1 | 1 | 1 | 1 |
二、交(提)货方式: 发站交货,销方代办铁路运输。 |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以出卖人过衡及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买受人进行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卖出方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共同采制化,以共同采制化结果为结算依据。 |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一)优混煤: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qnet,ar≥4700大卡/千克、以47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二)普混ⅰ: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4500大卡/千克≤qnet,ar<4700大卡/千克,以45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三)普混ⅱ: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4300大卡/千克≤qnet,ar<4500大卡/千克,以43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四)普混ⅲ: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4000大卡/千克≤qnet,ar<4300大卡/千克,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五)普混ⅳ: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3700大卡/千克≤qnet,ar<4000大卡/千克,以37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六)普混ⅴ:发站车板交货价: 元/吨、3500大卡/千克≤qnet,ar<3700大卡/千克,以3500大卡/千克为基准,每升1大卡/千克加0.1元/吨; 合同执行期从 |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销方凭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票据结算,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 |
六、双方责任:双方各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运输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影响,出卖人无责任。 |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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