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乙方连带担保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不收取利息和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现金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号: ,开户行: 上),再提车验车。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不负责车辆的任何赔偿及费用;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连带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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