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金属载体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物
1、本合同标的物为 的金属载体(该载体不含贵金属,表面喷涂层含稀土成份),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的相关规格、尺寸制成样品,经乙方确认后由双方封存;甲方今后所供应的金属载体应符合该样品的质量标准。
2、金属载体价格初定为:
35×100×200价格计人民币9元/只;
42×100×200价格计人民币11元/只;
45×100×200价格计人民币12元/只;
其它规格、尺寸的金属载体价格,由双方在参考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3、金属载体价格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上浮;如乙方迅速扩大购买量,一季度后月销量达3万套以上,或半年后月销量达5万套以上,甲方将给予乙方适当调低金属载体价格等优惠。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8个月后,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等变化导致金属载体市场价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
4、金属载体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乙方的下列要求:用6层空白纸箱包装,内分隔离。
5、甲方应提前备料生产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库存,以确保乙方能及时将金属载体配送给各主机厂。
6、金属载体售后如遇技术问题,乙方可派员到甲方学习,也可请求甲方派员协助解决。
7、甲方承诺不向广东省范围内的其它单位销售上述金属载体。
二、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发出订单。
2、订单应当明确金属载体的规格、数量、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并加盖乙方公章或经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交货及验收
1、甲方按乙方订单及时发货,并在甲方所在地办理托运手续,由承运人运输至乙方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货之日起转移,但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将回执签收单传真给甲方。
3、乙方认为金属载体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在收货后1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质量合格。
四、对帐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每月一结,双方于每月3号前通过传真核对上月帐目,乙方应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货款汇入甲方账户。
2、乙方付款方式应为:60%为银行承兑汇票,40%为现款电汇。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乙方连续6个月购买量累计少于 套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
六、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1、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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