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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聘用任用合同
发表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28

聘用单位:_______

受聘人: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和《_________》文件精神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经_________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试行新教师任用合同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任用合同并共同履行如下条款。

一、聘用单位聘用受聘人员为_________学校教师,从事_________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限为三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享受公办教师一切待遇,聘用合同一经解除,即终止聘用期内的一切待遇。

三、聘用期内,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完成_________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到其它学校应聘,否则视为自行终止合同。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聘教师个人意愿,可以在原聘用单位续签合同,也可到县内缺编的其它农村中小学应聘。

五、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及社会上影响很坏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9.法轮功习练者。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

2.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绥中县教育系统到其他单位工作。

七、聘用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

八、此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各留存一份。

 

九、此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后,经_________教育局、县人事局审批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聘人员(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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