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但不限于甲方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其他甲方指定的地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行业标准、公司质量手册、岗位职责、员工手册规定的 标准。乙方同意上述工作安排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与考核,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与表现,按照合理配置资源、人尽其材的原则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乙方的标准工资,乙方须服从甲方工作岗位调整;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工作制与不定时相结合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1、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加班,并安排轮休或补休;
2、乙方因为工作需要主动要求加班的,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甲方根据批准时间及工作质量完成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或乙方据自身工作安排,工作时间超过上述之规定、自行占用法定假日、带薪假日,则不按加班计算,也不额外给予补休、调休。
第九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法定假日、婚假、产假 。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月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技能工资 ,
绩效考核工资 。(具体详见工资条,以工资条为准)。
(注:绩效考核不达标者进行绩效工资调减,经过培训仍不达标者,视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每年对工资进行调整 。
甲方支付乙方加班费的基数: 基本工资 。
第十一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数应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的社保基数调整通知下限为准,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发放过节费、奖金等 。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生产经营形势变化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由于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限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费用进行清结,双方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的款项,在办结工作交接后,于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除支付当月应付工资外,无须支付任何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补偿、赔偿费用);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按法定最高比例自乙方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
4、提供的学历、简历等相关信息造假,有隐瞒欺诈等行为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等行为的;
6、责任心差、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
7、不服从管理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8、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9、传播谣言、破坏同事关系;
10、泄露和打探公司秘密;(如工资、奖金、工作计划、业务成果等属保密范围的事项);
1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2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天;
12、请事假累计30天以上者;
13、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1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15、绩效考核累计2个月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送达地址及紧急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 双方确认第一条、第二条为本合同的有效联系方式,如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能通知的,按本合同的地址送达。送达后发生退件或拒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七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疾病、发生意外事故、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况下,委托紧急联系人(姓名: ,电话: ,通讯地址: )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该受托人享有全权代理处理本合同项下所涉一切问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进行协商谈判、和解、代为收付有关款项及代为收发有关文书等)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告之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均是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转让。乙方在职期间使用甲方资料设备及相关条件完成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商定归甲方所有,甲方给予相应奖励,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乙方必须将所有资料和成果交还甲方。
3、乙方在合同期内接受甲方出资的各项专业技术培训,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用由乙偿还。
4、若乙方通过猎头公司招聘至甲方,任意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按猎头费用比例分摊至双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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