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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发表时间:2016-07-07 浏览次数:477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     县(区)。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第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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