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就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乙方營業秘密之機會,甲方負有保密義務,雙方謹同意訂定本保密契約,以昭信守,約定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乙方參與研究或開發之資訊,無論其記錄於任何儲存媒介,乙方意欲繼續保持其秘密性和經濟上之利益,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例如:經營計劃、產銷計劃、採購計劃、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劃、市場分析與競爭對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資料庫,作業藍圖、工程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品規格、客戶資料、契約內容、專門技術、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乙方依授權契約所知悉第三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經乙方標示秘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
第二條:甲方同意在乙方受雇期間及自離職日起算二年內,負有保守前條營業秘密之義務。甲方對於因職務之需要而知悉或持有乙方之營業秘密,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口頭、影萤借閱、交付、文章發表、或任何他法,洩漏予乙方不知情員工、合作廠商或競爭者。甲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營業秘密。但此營業秘密經乙方公開後,甲方則免除對該部份之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如因對前雇主負保密義務,或因前職務接觸屬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甲方不得洩漏與未經授權之人或私自使用;乙方對甲方於雇傭關係發生前不知情保密協定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甲方離職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將保管或持有屬於乙方之所有物件,不論原件或影印本,一律返還乙方,不得私自留存,受乙方請求返還時亦同。
第五條:甲方若違反本契約之規定,乙方除得終止雇傭關係外,並得請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追究一切法律責任。
第六條:甲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雙方雇傭關係終止、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
第七條:本契約之條款,如部份無效或無法執行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八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九條: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則。倘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乙方:
法定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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