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青岛兴邦高级人才评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应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人员,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对乙方所派遣的员工,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试用期。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派遣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关系,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国家
和施市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员工个人另签协议并抄送乙方备案。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两周内,
应做出答复。
第二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2.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和施市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场所与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教育与管理。
3.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规范。员工经培训后,应建立有本人签字的备档。
4.严格执行国家和施市规定的工作时制。在生产经营和工作必需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时,应按相关规定控制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5.保证员工在派遣期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伤假(含职业病)、病假(含非因工负伤)、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和女员工劳动保护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承担工资和相关待遇。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之内,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务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2)、(3)款派遣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
7.员工若非因甲方违背法律、法规提出辞职,乙方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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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选荐员工,并为甲方所选定的人员(见附表一)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
2.对员工进行入职基本培训及教育员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协商确定的员工应得工资及相关收入金额,按月以货币方式向员工足额支付,并代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
4.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和代缴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5.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手续。
6.为甲方派遣公务出国、出境和赴边防、特区的员工,办理出国、出境和相关手续。
7. 经甲、乙双方确认,为解除和终止派遣关系的员工,办理离职、失业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之行为,有权进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三章费用及结算
第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员工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表一。此附表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员工加班费计算方法,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属于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之项目,应交费用按相关部门和单位收费标准,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员工派遣费用,每月10日之前,甲方应通过银行汇至乙方帐户。
第九条 乙方每月应按有关部门规定之期限,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关系时,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另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追索经济赔偿和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响员工工资按期发放或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按期缴纳时,其后果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或乙方违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对员工权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员工辞职的,按政府有关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员工派遣关系,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乙
方赔偿“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员工解除合同或派遣关系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员工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7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乙方应向甲方选送新的相应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员工,应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离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导致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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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自年月日起生效。双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甲、乙双方若同意延续,则另行履行续签手续。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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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员工派遣明细表
员工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派遣期限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一、单位应付基本派遣费用(元/人月)
序号 项目 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比例 单位应付金额
1 工资 / /
2 劳动保险
3 住房公积金
4 管理费 / /
总计 / /
二、附加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甲方每年度尚应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
残疾人就业基金:员工人数*1.6%*上年度青岛市社平工资1180元/月*12个月;
义务兵优待金、职工义务教育费、民兵训练费:全年劳动保险缴费基数总额*1.1%。
三、备注:
1.表中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金额及个人所得税乙方将由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单位所付费用按月开具山东省统一发票;
3.乙方帐户: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帐号:82200007978
收款单位:青岛兴邦高级人才评荐服务有限公司;
4.汇款请注明《员工派遣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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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代缴费用项目清单
一、劳动保险缴费比例
序号 项目 缴费基数 个人缴纳
比例 单位缴纳
比例 合计缴纳
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社保部门规定,原有员工应以本人上年度实得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招员工则以本人首月应得工资为基数;其中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元之倍者,以倍封顶,不足月社平工资元之者,则以保底。
8% 20% 28%
2 基本医疗保险 2% 8% 10%
3 失业保险 1% 2% 3%
4 工伤保险 / 0.5% 0.5
5 生育保险 / 0.9% 0.9%
合计 11% 31.4% 42.4%
二、住房公积金
序号 项目 缴费基数 个人缴纳比例 单位缴纳比例 合计缴纳比例
1 住房公积金 本人应得月平均工资 10%-20% 10%-20% 20%-40%
[注]: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比例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建议单位和个人均按10%计缴。
三、相关费用:
序号 项目 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比例
1 残疾人就业基金 上年末在册人数*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资 1.6%
[每年一次性缴纳]
2 义务兵优待金、职工义务教育费、民兵训练费 五项劳动保险全年缴费基数总额 1.1%
[每年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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