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
受 聘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非正编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
名称:姓名:性别:
学校性质:籍贯:年龄:
法定代表人:学历:职称:
单位地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原工作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
(二)正式聘用期:自 年 月日至年
月日。
(三)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专业技术职务为,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二)聘用期间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德、能、勤、绩的综合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时获得劳动报酬;
2.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5.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6.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6.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8.首次受聘人员,须参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 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 元/月。每月 日为上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应在合同期满日的次日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二)甲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工资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三)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施市、区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作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和甲方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乙方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4.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5.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分配的任务,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损失的;
6.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未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但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1项中,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医疗期内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博伤假工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
1.依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2.依第六条(四)款第2、3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乙方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属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甲方不予经济补偿。
(六)为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不能获取甲方任何形式的奖金。
2.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除不能获取甲方任何形式的奖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金额为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三倍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逐级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输入“聘用信息系统”以磁盘存储),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在三十天内,到宝安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见证备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磁盘存储的聘用合同交宝安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备案。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施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三)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
2.
3.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聘用合同见证
见证字第 号
见证部门(盖章)见证日期年 月 日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根据甲方工作(岗位)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聘用合同见证
见证字第 号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月日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根据甲方工作(岗位)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聘用合同见证
见证字第 号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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