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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参考文本
发表时间:2016-01-19 浏览次数:148

特许人:

??受许人: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 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年。?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月发出通知。?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各方不发出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 建筑物 ?

??1] 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

??2] 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9.2 授予的各项权利?

??9.2.1 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9.2.2 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9.2.3 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其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______”名称。?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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