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方(甲方):
受托管方(乙方):
根据《中华方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托管给乙方。
第二条 托管期共 年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托管的房屋如因产权或者拆迁等发生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四条 乙方在托管期间对房屋有使用权,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现有设施。
第五条 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乙方在短期出租时,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六条 房屋租金价格为 元/月,付款方式为一次预付 个月房租,提前 天支付。甲方另收押金 元,如托管合同期满无欠款,甲方应将押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 房屋内现有家具和电器:
第八条 托管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视听费和物业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时缴纳。如果小区内统一改装设施,如煤气改天然气、有线电视改数字电视等所发生的改装费和添置硬件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改装而影响承租人的起居生活。
第九条 房屋内家具、家电及其与水、电等相关的设施,在托管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甲方有责任将其修缮完好,也可委托乙方修理,但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如果出现人为损坏,乙方应该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托管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求对方同意。托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付对方 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甲方可终止此合同:
1.乙方拖欠房屋租金;
2.乙方人为破坏房屋及其内设施,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屋内设施。
下列情况下乙方可终止此合同:
1.房屋及其内设施由于非人为损坏而不能使用,甲方拒绝修理或拒绝承担修理费用;
2.由于自然之力造成房屋及其内设施严重损坏而不可修复,给乙方带来诸多不便。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违约,均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执1份。
附:电、水、燃气表读数――电表: 水表: 燃气表: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办公地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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