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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一)
发表时间:2016-04-13 浏览次数:6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____组建(合作)____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__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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