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特许方):
乙方(被特许方):
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正文文本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加注制作。未尽条款请咨询“律云”在线法律服务。
二、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合同必须由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许可方亲自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双方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应基于双方的财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约定,以确保款项流转的合法、及时、到位。
五、特许人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具有特许经营的资质,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强制备案。
六、一些具体涉及商务条款等具体操作事项,可根据合同双方的洽商予以补充或另行签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许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许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律师提示】:签署合同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利于后续履行且避免出现争议后因主体信息不明而带来的相关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x的特许经营权许可乙方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特许经营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
【律师提示】:因被特许人一次性支付与加盟相关费用,基于对被特许人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_街号范围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x连锁店(以下简称“x连锁店”),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上述区域之外;
【律师提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人的资质有明确的规定,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且该备案是强制性要求,被特许人在签署合同前,应到商业主管部门进行查询,以降低风险,起到风险防范作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双方一致确认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甲乙双方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双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等情形,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5、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6、有关x连锁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甲方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为x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甲方特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街号开设x连锁店,专门销售x产品;
2、为维护甲方x品牌形象的统一性,x连锁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x连锁店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日内将x连锁店交付乙方使用;
3、x连锁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甲方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x连锁店应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货物的配送、调换及运输
1、x产品由甲方统一配送,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元至
元的金额向乙方x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2、甲方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进行统一配货,在x连锁店开业
个月内,任何一款产品的销售了低于该款产品的进货量的%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货物的申请,经甲方确认乙方提出调换的该款产品为非过季商品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甲方可以给与部分调换,具体调换数量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认;
3、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向甲方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4、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5、货款乙方应于甲方发货前日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相关款项后安排发货;
五、相关费用的支付
【律师提示】: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
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及保证金元,总计元。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相应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保证金被扣除后日内乙方应将保证金补齐至月底金额。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月后,经甲方确认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或应扣除保证金的行为的,保证金应当予以无息返还;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于每月5日以前按x连锁店上月销售额的%向甲方交纳x连锁店上月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六、甲方权利义务
1、x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x产品的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装修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核心内容是x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对,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及x连锁店的销售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5、为使x连锁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人员就x连锁店的经营进行必要的培训。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6、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宣传方案及指定的专卖店形象经营用品和促销品;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订购x产品,并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授权任何第三方;
2、有权享有本合同连锁店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权益,并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因此产生的争议及侵权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不存在隶属关系。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x产品;
5、乙方对外宣传x产品、商标、商号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6、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x连锁店所在地行政主管机关办理相应的资质、证照及许可等手续,并保证上述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有违反乙方系根本违约;
8、乙方签收甲方配送的货物后,货物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均由乙方承担;
9、在知悉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x的任何权益时,或有关x产品及经营所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予以处理;
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及乙方聘用人员所产生的任何侵权、争议或存有上述风险的,均应由乙方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期货款总额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己方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之上月x连锁店销售额
%的违约金,如违约行为违反了本合同的签署目的或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九、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1、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合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x连锁店辖区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
2、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3、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十、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提示】: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两审终审。
十二、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
签署,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双方所执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条款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律师提示】:明确本合同条款的修改方式,防止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附件或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合同
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送达对方:
甲方:乙方:
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账户:
如甲、乙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该方应于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2、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对方的上述地址或对方的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律师提示】:明确通知函件的发送方式及何种情形视为送达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行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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