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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协议
发表时间:2016-10-29 浏览次数:495

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 方式出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 _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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