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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作电视节目的合同
发表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217

合作制作电视节目的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就共同制作播出《……..全民娱乐健身》电视栏目的具体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全民娱乐健身》节目由乙方负责制作,完成制作后,节目成片在甲方某某电视台一套节目播出平台播出。

2.《……..全民娱乐健身》节目播出时段为每日的 时 分至 时 分。节目时长为60分钟。含插播广告时间。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不计算播出时间。

3、节目播出中插播广告所获得的实际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成,甲方三成,乙方七成。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收入不分成归乙方全部所有。

4、因插播广告发生与广告委托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发生的与广告委托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的节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终审意见,在不影响节目本身定位及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节目在播出前完成修改。因修改节目增加的制作成本由乙方承担。如双方对已经完成制作的节目有争议,如来不及修改或重新制作,在乙方无法提供备用节目片的情况下,只要节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甲方不能停止播出。

6、为了扩大宣传推广,提高此项展播活动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乙方对所制作栏目之内容的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及版权,并在活动结束后有权出版发行相关音像及图书制品。

7、该节目播出后的三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播出证明或监播报告,来证明甲方已对已经履行完成本该合同约定的播出义务。

8.本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争议。

9、本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一方因非正当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按可得收益赔偿对方的损失。可得收益按本合同单方面解除前三个月的平均收计算。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前双方履行合同不足三个月,按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平均计算。

10、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停电、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遇有国家临时规定的禁止娱乐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对甲方不能播出节目予以免责。遇有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以上各级政府占用电视台播出时段进行专项宣传而导致本该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可以免责,不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开展同类节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权。甲方双方合作期满后,如乙方未与甲方达成继续合作协议,甲方与其他人或单位合作的节目不得与乙方的节目雷同或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

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交力。

13、本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为某某市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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