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开发建设 项目的资金合作一事,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协议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万元(元)建设 项目,其中,甲方出资万元(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 %。
双方应于市政府批准规划下达后10日内将上述出资额汇款入双方指定的项目银行帐户。因甲方注册资本金低于本合作项目投资额度,甲方法定代表人朱佳橦以个出资方式通过甲方财务结算渠道对本合作项目出资,出资后,根据法律规定,对甲方注册资本予以调整。
项目运作开始后需要追加的资金按各自投资比例追加,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和反悔。自本项目开始运作到结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退出,如有一方违约退出,按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项目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投资项目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开发项目产生的效益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 合作事项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作为投资项目主体申报有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投资双方方代表委派专门人员经营共同投资开发项目。
2、共同投资方委托方代表共同投资人在项目运作或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投资人委托方负责专门公司或项目的管理,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职责。
4、各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方应定期向共同投资人报告经营状况及经营效益和风险。
5、双方委派的经营代表共同投资人通过管理运营共同投资项目,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或利润,及时向共同投资人分配。
6、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第四条 本投资项目以 项目为主要投资经营项目,项目建成后共同投资人同意设立 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经营主体。项目运作成功后并入新成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之后,共同投资人以股权比例方式组建项目股东会和董事会,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并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重大事宜均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组建后,财务工作由 方指派财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承担,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七条 本协议 方签字后即由 方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经费由共同投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本项目申报获得批准后,由 方负责工程管理事宜,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双方组建专门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本项目由事务所指派担任项目总监,并承担法务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项目结束时,双方共同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双方对财务审计结果无异议后,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财产、承担债务后结束公司业务。如本项目运作失败而需要结束,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主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地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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