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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4)
发表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84

投资设立合资银行合同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 

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 

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 

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定合资银行,为此,订 

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银行 

英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 

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 

大国际经济和金额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 

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 

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 

内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 

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 

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责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 

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 

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 

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存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 

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 

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 

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 

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 

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 

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 

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 

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 

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 

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 

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 

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 

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 

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 

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 

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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