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 王明仁律师
自2012年4月起,王xxx、李xxx二人在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水柜村三组合伙建立“元吉养殖场”,现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合伙人基本情况
王xxx,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李xxxx,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出资额、时间、方式
1、王xxx出资¥1200000.00(壹佰贰拾万元);xxxx出资¥600000.00(陆拾万元)。
2、自2012年4月开始经营以来,王xxx、李xxx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资额,并投入合伙经营。
3、xxxx二人以其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二人合伙经营养殖场承租水柜村三组土地、房屋的使用权,该养殖场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有形资产包括圈舍等养殖设施、办公设备、蛇、果子狸等动物。
无形资产包括养殖场具有的商业信誉、品牌价值。
合伙事务的执行
1、xxx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具体事务的执行。
2、xxxx责建立会计制度对日常开支进行记账,按月负责向毛小琴报告收支情况 ,并将个人账户与合伙账户分开,不得擅自挪用养殖场资金。
3、“xxxx”实行按月结算,高培研负责于每月月末五日内进行财务核算,分配利润或安排亏损承担,并制作财务报告供合伙人查阅。如果未按期进行结算,制作财务报告,承担¥50000.00元罚款。
4、xxx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人利益,因其个人过错行为给“元吉养殖场”带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xxx应当协助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工作,绝对不能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更不得实施有损合伙事务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利润分配、亏损及债务承担
养殖场每月营业利润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于养殖场积累资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于积累资金。
发生亏损及债务,每三个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积累资金偿还,不足毛小琴承担1%,高培研承担99%。
3、利润分配,除去积累资金,养殖场每月给毛小琴分红10000.00,亏损则从积累基金中支付;余额归高培研所有。
如xxxx未按照规定提取积累资金,应当返还积累资金,由此导致养殖场亏损或不足以支付xxx分红,xxx负责赔偿。
下列事项需要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1、入伙、退伙、终止合伙关系,将个人合伙改为合伙企业或设立公司等。
2、租赁养殖场场地,建设、改建圈舍等。
3、用养殖场积累资金搞投资、新设养殖项目等。
4、涉及处分养殖场动产不动产价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伙事务。
竞业限制条款:全体合伙人自愿承诺不在另行投资经营与“元吉养殖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视为退伙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在广元城区投资的自愿放弃入伙资金;2、在广元城区之外投资的则按应退金额的50%收回入伙资金。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对养殖场内事务行使表决权。
2、对是否吸收新的合伙人行使表决权。
4、对合伙协议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建议修改权、修改权和表决权。
5、享有对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优先购买权。
7、合伙人对养殖场账簿有查阅、审核的权利。
8、法律、法规和养殖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伙人会议决定
2、遵守养殖场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爱护养殖场的财产,维护养殖场的声誉
3、按时参加合伙人会议
5、对个人行为给养殖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合伙人决议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伙和退伙:
1、合伙期间吸收其他合伙人需要二位合伙人一致决定。
2、合伙期间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人,且退伙人只能就有形资产分割份额,无权分割无形资产。
xxx负责将养殖场尽早设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现有资产为公司注册,由xxx持公司70%股份,xxxx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伙人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和信任,若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各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养殖场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责任。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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