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方: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河北省隆尧县华龙路中段 邮编:055350
电话:0319-6592369传真:0319-6592666
卖方:保定市海利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地址:保定市七一路地道桥李庄街18号 邮编:071000
电话:0312-3133981传真:0312-3133981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1条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
1.名称:胶带;品种:bopp胶带;规格:4.8cm×400m;印字和图案(甲方提供原稿式样)。
2.质量:按样品执行,样品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盖章封存样品各一份,分别保管。
3.数量:2000卷(需要增加时甲方在约定送货日期前20日内通知乙方)。
第2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2012年月日(本合同为连续供货买卖合同,首批货物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交付时间,后续供货交付时间以双方来往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定)。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库房。
3.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第3条验收
1.验收时间:货物落地时。
2.验收方式:抽样检验(3‰比例)。
第4条价格与货款支付时间、方式
1.单价:rmb18.50元(壹拾捌元伍角)/卷,不含稅;总价:rmb37000元(叁万柒仟元),不含稅。
2.货款支付时间:甲方接收货物之日起60日内的最后一天;
3.货款支付方式:银行汇付。
第5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6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10﹪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7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负责包换。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10﹪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第8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方式,交付各自住所地法院审理裁判。
第11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
2.乙方需要调整货物价格应在10日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确定货物价格后继续履行合同。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本合同自2012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保定市海利胶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平山 法定代表人:贺文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2012年9月 日订立于河北保定市。本合同有效期壹年:2012年9月 日至2013年9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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