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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发表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435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   (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   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 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 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4条所载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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