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重庆国信(xt)字第0305052- 号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 托 人: ;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2、受托 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何玉柏
地 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联系电话: 023-89035982 010-88355432-212
为投资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世纪星城住宅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2、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顺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4、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
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 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 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
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计划期满,受托人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福建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世纪星城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世纪星城住宅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世纪星城信托计划,以及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7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k10216530003。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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