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徐某投资股市多年,有得有失。因他生意较多,无暇直接操作股市交易, 于是徐某与我商议由我为其代理操作股票交易事宜, 具体约定为:徐某将其个人的股票账号密码交给我,由我代为完成相关的股票买卖交易。我根据股市的变化情况, 以个人经验进行分析,对徐某何时以何种价格买卖何种股票等提出建议,最终由徐某做出决策和指示,通知我完成具体交易。我们双方商定,以三个月为单位进行结算。如果盈利,徐某以盈利的15%作为酬金支付给我;如果发生亏损,与我无关,但我也不能获得任何酬金。我们两人以此约定进行合作,配合非常默契。
2001年上半年,我眼看着指数下跌,非常着急,多次与徐某联系应对措施,但都没有联系上,原来是徐某生病住院。我决定为徐某抛售所有的股票。 虽然抛售股票使得徐某受到了一些经济损失,但抛售后股市仍然狂跌不止。(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徐某病愈出院后,与我取得联系,我将抛售股票的事情向徐某进行说明。结果徐某对我的做法极为不满,他认为我未经其同意,抛售了他的所有股票, 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我觉得非常委屈,在当时的情况下,实在与徐无法联系, 这样做也是为了徐的利益而为之;否则,徐的损失将会更大。要我承担经济损失,没有道理。结果我们二人为此发生争执,酿成纠纷。我该怎么办?
这是一件委托理财的代理权纠纷案件。本案中, 徐某委托你为其代理进行股票交易,你每次交易都得到了徐某的明确授权指示,其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至于你根据约定获得15%盈利的酬劳,是其付出对价, 即对徐某提供股市信息及咨询意见的劳动所得,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表面看,你抛售股票,未得到徐某的同意和授权, 似乎是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相应权利,否则超越代理权限而实施的行为,如果事后未得到委托人的追认, 代理人应当对其超越代理权限事实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超越代理权限事实的行为,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中由于徐某生病住院无法联系,而股市大盘节节跌落,在此紧急情况下,你为了保证徐某的利益减少损失而抛售其股票,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徐某承担,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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