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以甲方名义注册成立 公司(富侨大竹旗舰店),为了明确双方的出资金额及股权比例等权利义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交给甲方以甲方名义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
二、公司总出资 元,乙方出资款共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 百分之 ),乙方按照该比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三、公司住所拟设在大竹县北门转盘华联大厦二三楼,其经营范围为足浴、品茗、宾馆等,具体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
四、甲方在公司分取利润后,应及时将乙方所占比例应分得之部分交付给乙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为准,协议或章程未作约定以及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相抵触之部分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六、若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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