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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站收益权担保合同
发表时间:2016-01-25 浏览次数:151

张笛律师认为,电站收益权担保进行融资、担保是一种金融投资创新形式,以下为我们为客户设计的合同文本,供同行参考交流。转载请注明出处。

出质人(甲方) :四川省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质权人(乙方) :四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由于乙方为甲方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借款提供了担保,应乙方的请求,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电站收益权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质押,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乙方作出如下保证事项:

第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号《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四川省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签订的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期限为 个月的借款合同。

号《委托担保合同》系借款人四川省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依法与乙方达成的协议。

号《保证合同》是乙方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签订的乙方为借款人四川省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作保证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四川省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标的:

1、质押反担保的标的为。

2、电站收益权作价人民币    万元, 电站收益权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1、 乙方为@@公司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乙方代位清偿的债务总额的10%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代偿金利息等。

2、《委托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如果《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变更,导致乙方的担保责任变更,甲方的反担保范围随之变更。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期间:

以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

第六条 质押登记: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同意,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电站收益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并将有关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交乙方保管。

2、办理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手续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权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权利的从权利、代位权等。

第八条 质押电站收益权权益及财产占管:

1、质押反担保期间,甲方有义务善意经营@@公司使其保值增殖,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处分电站收益权。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电站收益权及其他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3、甲方的行为造成乙方所涉权益及其他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反担保权益及其他财产价值减少相当的反担保,甲方拒绝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提前行使权利后仍有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电站收益权,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公司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依约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或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宣布解散或破产,或自行清算的宣告解散、破产的。

2、处理质押电站收益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条 反担保人的义务:

1、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甲方不签收或不回复,在乙方寄出7日后则视为已签收该文件。

2、甲方发生住所或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产生送达不能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合同》的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应继续以电站收益权承担反担保责任,并配合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因隐瞒所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电站收益权存在质押、争议等权利瑕疵或其他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等情况,甲方自愿向乙方承担本合同反担保本金额20%的违约金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2、甲方若擅自处分质押电站收益权的,其行为无效,甲方自愿向乙方承担保证合同约定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质押财产。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除上述1、2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

3、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变更、解除,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乙方给甲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甲方。

第十五条 特别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本合同共六页, 以下除签字栏外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二00八年六月 日

本合同系张笛律师于2008年为客户设计的合同,欢迎同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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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0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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