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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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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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甲方派遣员工到乙方工作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派遣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用人需要招聘合适人才,再将其派遣到乙方工作,甲方负责为所聘人才发放薪酬、办理统筹社会保险、托管档案等,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派遣管理费用的服务方式。
第二条 用人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派遣方是指沈阳市人才中心所属的、经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人才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
第二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有权力在签订人才派遣合同前对乙方的法人资格进行调查和咨询,以确定是否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 甲方有权力在乙方中止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规定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派遣的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相关人事资料。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服务:
1、 提供国家、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派遣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
2、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管被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
3、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 为乙方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5、 按用工当地标准代办派遣员工的社会统筹保险的缴纳、管理及其他相关手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
6、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乙方有权利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利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人才派遣合同。
第八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通过甲方对实行派遣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
第九条 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派遣工作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管理和用工过程管理。
第十条 乙方有权利对派遣员工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人事管理。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派遣员工出具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各种人事业务。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雇佣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按派遣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为派遣员工代发、代缴的各种费用和乙方的派遣服务费。
第十五条 乙方有义务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劳务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十六条 乙方在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期内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乙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乙方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派遣员工受聘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聘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聘用费为计算标准,并协助甲方做好善后工作。乙方所支付的补偿费由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七条 派遣费用分两部分:派遣服务费、派遣往来费。
第十八条 派遣服务费:
乙方按月以每人每月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派遣服务费。
第十九条 派遣往来费:
包括企业承担的各种保险、公积金、工资及个人承担的所有费用(代发工资情况还需含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缴费方式可有三种方式:电汇、支票、现金,企业依自己情况选择。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把费用打入甲方帐户(乙方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最迟于当月8日前向甲方支付派遣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5日。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的,并视情况决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派遣人员因本合同中有关派遣人员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力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核对派遣员工情况、帐目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单方中止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在经双方进行帐目核对无异议情况下方可中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对应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其他需约定的协议见附页。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页:
乙方认可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项目单
服务项目 | 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缴费方式 | 备注 |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 应发工资 | 28%,其中:单位20%,个人8% | 按月缴纳 | 缴费基数不低于沈阳市社会平均60%、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月平均工资为1151元 |
失业保险 | 同上 | 3%,其中:单位2%,个人1% | 同上 | 同上 |
工伤保险 | 同上 | 0.2%,全部有单位负担 | 同上 | 同上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同上 | 10%,其中:单位8%,个人2% | 同上 | 同上 |
住房公积金 | 同上 | 单位、个人各负担8% | 同上 | |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 —— | 单位、个人各负担30元 | 每年缴纳60元 | 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工本费 | 27.5元 | 单位负担 | 一次性 | 已有卡、证的员工无须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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