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军队生长干部要逐步走开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的路子,从更大的范围选拔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改善军队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经商教育部同意,总政干部部与清华大学就该校为军队培养干部事进行了商谈,并对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和意向:
第一条 双方认为,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培养军队干部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军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双方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开展这项工作的路子,做好为军队培养、输送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
第二条 双方商定:从1998年起,清华大学作为军队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培养干部的试点单位,选择军队所需的专业,开始为军队培养、输送优秀大学毕业生,输送到军队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清华大学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并为其他高等学校开展这项工作起示范作用。军队可根据双方的协商,向清华大学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双方探讨了清华大学为军队培养干部的三种方式:一是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基本条件,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定向生,军队提供学生所需学费、杂费及部分生活费,学生毕业后到军队工作;二是从在校学生(含研究生)中,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对象,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适时签订协议,由军队提供奖学金,毕业后到军队工作;三是直接从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中选拔优秀学生,分配到军队工作。考虑目前的现实情况,双方认为宜先采用后两种方式,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以第一种方式培养军队干部的工作试点。另外,清华大学愿意积极为军队培养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方案可于今后商定。
第四条 军队从清华大学接收大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完成学业,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三)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岁。
(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五条 军队在清华大学设立国防奖学金,负担培养对象的学费、杂费及部分生活费。奖学金管理办法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试点期间,清华大学为军队招聘人才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和灵活政策,通过加强教育,增强引导,积极推荐,在学生自愿、双向选择基础上争取为军队培养、输送一定数量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具体专业和数量由双方商定。双方愿意密切配合,主动开展工作,积极摸索经验,为今后逐步扩大规模,打下良好基穿
第七条 军队欢迎清华大学组织学生中的参军积极分子,利用假期到部队开展社会实践、参观见习、军事训练等活动。双方商定:从1998年暑期开始,清华大学推选一些有意从事国防事业的学生,组成军事夏令营,到部队进行实践活动,经若干年试点,逐步完善该项工作,使之成为向军队输送人才的重要培养环节之一。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人数和时间,另行商定。
第八条 为做好从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中吸引选拔优秀学生到军队就业工作,双方商定:由总政干部部组织军队用人单位从每年12月开始到清华大学举办供需见面活动。该项工作从1998年开始试行。
第九条 清华大学把为军队培养干部的试点工作纳入学校国防教育与教学计划。为加强宣传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开展国防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双方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学校的闭路电视系统、校园互联网、广播以及学生会、军事爱好者协会或其他相关学生组织等多种渠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双方原则同意设立常设或非常设的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办公室。办公室由双方指派的有关干部组成,接受总政干部部和清华大学的指导,主要负责大学生的选拔、训练、管理、考核和毕业时向军队用人单位输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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