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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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寄宿学校(**师范大学一附中主办)
学校地址:
招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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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使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经考察决定将学生就读于乙方(湖北华一寄宿学校)。现甲乙双方为了遵循教育规律,承担共有的教育管理责任,体现协作育人之诚意,经商定达成如下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学生寄宿学校期间履行对学生进行严格教育管理的责任。乙方要以高度负责和敬业奉献的精神让学生在校期间得到安全、规范、科学、严格的教育训练与生活管理,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发展和提高。
二、乙方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甲方要遵守乙方有关学生入学前必须体检无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就读期间发现传染性疾病接受学校隔离生活与就餐的有关规定。
三、甲方要配合乙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遵守乙方制定执行的《湖北华一寄宿学校家长来宾接待制度》的规定,每学期按时交纳学杂综合费。
四、为了配合乙方对学生智力发展和素质教育的个案跟踪课题研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学生入学前原就读学校学生品行评定材料和学生素质发展的阶段性课题研究成果和学生德育及各方面的相关研究性的记载资料。乙方必须继续深入对学生智力发展和素质教育的个案跟踪课题研究。
五、甲方必须始终配合乙方对学生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引导,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等活动,并对学校及班主任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向学生表示不支持学校的态度。乙方要充分理解甲方并努力配合甲方提出合作教育学生的计划和要求。
六、乙方为了激励学生进步和提高学习成绩,有自主办学管理,并按照《湖北华一寄宿学校自砺奖学金评定条例》的规定每学年(或学期)对奖学金发放对象和部分学生就读班级进行有控制地的动态调整,甲方对此予以理解和支持。如果乙方上述具体行为不符合乙方自身的有关规定,而且不利于学生学习的稳定和成绩的提高可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但乙方在经过研究不予采纳的情况下,甲方最终应该服从乙方的处理决定。
七、若因乙方教育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甲方要教育学生遵守乙方校规,不得翻越学校院墙私自离校,若学生因此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自杀、自伤以及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甲方应按照国家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得向乙方提出缺乏法律依据的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备注: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九、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疾病和其它需要紧急救助情况,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后应立即前往学校积极救助。如果情况紧急,甲方不能及时赶到学校,乙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甲方预先垫支了抢救、治疗和住院等费用的,甲方在得知情况后,应该尽快将此费用如实归还乙方。
十、甲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宣传介绍乙方的办学情况,不得对乙方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实的宣传和评价,如果由此造成乙方不良影响,甲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乙方同时招收走读学生(不提供住宿设施),但是甲方必须为学生提供每天交通与校外往返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凡学生在校外往返途中发生意外财产与人身伤害事件,乙方可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有关的赔偿和其它要求。
十二、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教育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离校前要全部带离学校。若非学校管理责任原因,因学生大意或者学生离校时将钱物遗留校内丢失钱物,乙方应该积极为甲方寻找,若缺乏线索寻找未果,乙方可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三、乙方采取一定时间的试读方式观察激励甲方插班生子女在就读我校期间提高成绩,并视学生试读期间的情况决定是否将该生学籍转入乙方。甲方对此予以理解和配合。
十四、乙方为照顾极少数甲方成绩较差的插班生子女在就读我校,可采取不传入学籍借读,毕业时甲方子女回原校考试的办法进行。甲方对此予以理解和配合。
十五、甲方初中新生入学前应交纳第一学期入学综合费10,000元(其中含第一学期学杂综合费8,800元和初中学籍保证金1,200元)。甲方应保证学生不同时具有双重学籍,即在具有乙方学籍的情况下,决不同时在其它地区或学校保留学籍。乙方保证按照规定为甲方学生在就读乙方期间办理好有关学籍手续。
十六、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正式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而单方将学生转离乙方,乙方在联系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注销甲方学籍,并扣除学籍保证金1,200元。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保证不提出异议。
十七、若甲方在学生就读期间要求转学离校时,乙方保证在扣除学生实际在校就读时间内所消费的费用比例后,将学杂综合费的全部余额退还给甲方。
十八、乙方要高度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甲方要配合乙方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若乙方发现学生有下列违法行为并经过教育无悔改表现的,乙方可以将该生劝退离校,甲方对此应予以理解和配合:
(1) 带有公安机关规定的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2) 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不听劝阻;
(3)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
(4) 私自翻越学校院墙;
(5) 殴打老师无认错态度;
(6) 屡次偷盗公私钱物无悔改表现;
(7) 其它属于犯罪的行为。
十九、甲方要积极主动地保持与乙方的联系和配合,甲方如果发生住址、单位、职业、家庭监护人、电话等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变更应该及时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的教育与联系。乙方也要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与变化情况即使告之甲方,并与甲方共同协商和确定学生的教育方案。
二十、如果因为甲方联系方式不真实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又未能及时通知乙方而发生乙方对学生特殊或者意外事件的处理不善,在乙方经过最大努力而最终仍然无法挽回有利局面出现不利于学生的严重结果时,乙方可以不直接承担事故责任,甲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廿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廿二、此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学生 的法定代理人 乙方:****寄宿学校
(家长签字盖章): 学校代表(签字盖章):
200年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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