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施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服务期为年。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乙方与甲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在服务期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补助(在西藏服务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4.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规定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施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保证本人相关条件的真实性。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参加集中培训和体检,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出申请,并经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同意,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2.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根据全国项目办的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定。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定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并由全国项目办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协议签定地点: (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定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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