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乙方子女姓名: )
为减轻乙方经济负担,保证乙方子女在甲方所属安县职业中专学校完成学业,领到毕业证时达到不花一分钱学费送子女读书的目的,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一)乙方子女在入学后系统完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规定的学分后,经乙方及乙方子女本人申请后,由甲方将乙方子女安排到用人单位参加勤工俭学(即工学交替)。
(二)甲方应保证乙方子女勤工俭学期间月收入根据专业不同分别不低于 500 和 600 元(含吃住在内)。如低于该标准的,本人申请,甲方重新调整单位。
(三)督促用人单位按月代扣部分工资(扣满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学费为止,剩余部分由乙方子女自行支配),甲方定时凭据到用人单位领取并代家长保管。在乙方子女领到毕业证时,甲方将代扣代保管的钱全部退还给乙方。
(四)如乙方或乙方子女要求把勤工俭学的部分工资直接寄给乙方的,甲方应督促乙方子女按期寄给乙方。
二、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乙方应及时按甲方的规定向甲方交纳所有费用。
(二)配合甲方教育子女培养节约意识、艰苦朴素精神,督促子女按时寄钱回家。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不负责向乙方退费:
(一)乙方及乙方子女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见习、实习)者;
(二)乙方子女在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期间擅自跳槽、辞职者;
(三)乙方子女在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期间因严重违纪违法而受到开除或法律处罚者;
(四)乙方子女中途休学、退学、勒令退学、被开除者;
(五)乙方要求子女自行支配勤工俭学(见习、实习)工资的或乙方子女自己要求支配勤工俭学(见习、实习)工资的。
四、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甲方用办学资金向乙方退费:
(一)乙方子女符合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条件,同时,
乙方及乙方子女要求参加勤工俭学(见习、实习)而甲方又不能安排者;
(二) 方子女在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期间,平均月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乙方书面申请而甲方又不予以调整的。
五、其它约定
(一)乙方要求子女自行支配勤工俭学工资或要求子女直接把钱寄回乙方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书面申请。
(二)乙方子女要求将勤工俭学工资直接寄回乙方时,乙方子女应向甲方出示书面申请。
(三)乙方或乙方子女不同意参加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时,应向甲方出示书面申请。
(四)乙方或乙方子女要求将勤工俭学工资直接寄给乙方时,乙方子女在领取毕业证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乙方子女已寄清乙方所交学费的书面证明,否则,缓发毕业证,待乙方子女完全寄清乙方所交学费后再发给毕业证。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在乙方子女勤工俭学时与乙方子女协商完善。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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