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方(乙方): 性别:学历:
毕业学校:专业: -
根据**市教育局(2000)第56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商定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教职工调动人员上岗必须实行试用期制度,期限一年。
二、甲方聘用乙方到岗位工作,试聘期自年月日起,时间一年。
三、试聘期内,乙方人事关系、档案由连云港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四、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
五、甲方依法按月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七、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及连云港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和惩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终止或接触合同:
1. 试聘后三个月复检身体不合格的;
2. 乙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完成试聘岗位正常工作任务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甲方被撤消和宣告破产的;
6.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与乙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 聘期未满,且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2. 患有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经医学鉴定(县级以上医院)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2.甲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违约。若有违约应解约手续完备,并承担违约金,经鉴证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试聘合同不当,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赔偿人民币元。
乙方擅自解除试聘合同,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是甲方出资培训或引进的,违约后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十三、试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甲方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参加甲方的全员聘任;考核不合格,乙方可在教育系统内自主择业,如要求调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乙方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十四、乙方的工龄从甲方主管部门鉴证之日算起。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十六、甲、乙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甲方主管部门签证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存档一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甲方主管部门(签证)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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